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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10.20)

2021-10-20 15:32:42 社区工作者考试 https://shehui.sydw8.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社区工作者考试频道同步华图教育发布:2021年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10.20),2021年公共基础知识每日一练(10.20),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

一、单选题

一位A国公民甲乘坐中国籍游轮游玩,目的地为B国,途中这位A国公民盗窃了某中国游客的巨额财物,对这位A国公民,应按照:

A.A国刑法处理

B.B国刑法处理

C.我国刑法处理

D.A国或B国刑法处理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概述知识。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本国领土范围内的人、物(包括领土本身)和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的权利。根据《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本题中,A国公民在中国籍的船舶上盗窃,对A国公民应当按照中国刑法处理。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①属人管辖权是指国家有权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或物均具有管辖的权利。根据《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②保护性管辖又称保护原则、安全原则,是指国家对于严重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及行为人进行的管辖,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根据《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③普遍管辖权做为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普遍管辖原则派生出的管辖权原则。根据《刑法》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孙某的妻子生下了一个有残疾的婴儿。孙某嫌弃孩子有残疾,于是将刚生下来4天的孩子放在了医院门口,并躲起来观察,发现有很多人围观便放心离开。第二天一早,孙某到医院门口看孩子是否已经被人抱走,结果发现孩子已经断气。孙某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故意伤害罪

C.遗弃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题干中孙某主观心理态度只是弃养,并未想置婴儿死亡,不构成故意杀人,而是遗弃罪。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A项排除。

B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B项排除。

D项: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D项排除。

徐某盗窃电动车时,突然听到警笛声大作,因害怕被警察抓住而仓皇逃走,盗窃行为未得逞。徐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题中,警笛声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徐某犯罪未能得逞,徐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A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A项排除。

C项: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C项排除。

D项: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D项排除。

(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括号处填入的正确选项是:

A.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B.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

C.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D.已满十八周岁的人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①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王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一日到农家菜馆喝醉酒后将该饭馆老板打成重伤,在警察赶来抓捕时,王某因惊恐而精神病发作,王某应:

A.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处罚

B.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C.不负刑事责任,因其是精神病人

D.负刑事责任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选择D选项。

刘某开车时,看到前方有老太太横穿人行道,他因觉得距离远,撞不到,就没有减速,结果把老太太撞死了,刘某的心态属于:

A.直接故意

B.疏忽大意的过失

C.间接故意

D.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根据《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所以,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题干中,刘某的行为是已经预见到了自己可能会撞到老太太,因轻信距离远可以避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C项:根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①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②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刘某没有主观上的故意。AC项排除。

B项: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B项排除。

独自乘夜车回家的女大学生小刘下车后发现被某男子尾随,走入僻静小路时该男子用刀威逼小刘欲行不轨,小刘在反抗中夺下刀刺中男子并报警,男子在送医途中失血过多死亡。小刘的行为构成: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杀人

D.防卫过当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题意可知,女大学生被男子在小路威逼图谋不轨的行为符合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女大学生小刘夺刀反抗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A项当选,D项排除。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B项:紧急避险又称“紧急避难”。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B项排除。

C项: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C项排除。

二、多选题

下列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中,符合我国《刑法》的是:

A.对单位判处罚金

B.对单位法定代表判处罚金

C.对单位判处没收财产

D.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刑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概述知识。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选择AD选项。

刑法上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权利包括:

A.选举权

B.被选举权

C.言论权

D.结社权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刑罚及其具体运用。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AB项符合(一),CD项符合(二)。因此,选择ABCD选项。

下列行为中,哪些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A.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B.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

C.透支消费后,及时足额偿还的

D.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A项: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符合上述情形(一)。A项正确。

B项: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符合上述情形(三)与(四)。B项正确。

D项: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符合上述情形(一)。D项正确。因此,选择ABD选项。

【拓展】C项:信用卡又叫贷记卡,是由商业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对信用合格的消费者发行的信用证明。持卡人可以在规定额度内透支。该项中,及时足额偿还信用卡,属于正常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故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与题意不符。C项错误。

(编辑:华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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